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微信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