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微信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