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开展分灾种、分路段、分水域的精细化交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强化恶劣天气道路安全气象保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