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