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监测网络体系,加强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多发区域、防御重点区域气象监测站点建设,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做好气象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站点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气象监测站网规划布局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