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