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