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避免影响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使用。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该设施管理机构协商一致,采取迁移重建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