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避免影响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使用。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该设施管理机构协商一致,采取迁移重建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