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