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气候可行性论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