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指导目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