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