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适时更新,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