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加强与东北区域其他省、自治区在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交流协作,促进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推进松辽流域气象灾害防御区域合作,探索建立东北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联防联控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