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化建设,推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完善,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