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化建设与气象深度融合,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