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和风险变化,开展专项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