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职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