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能力验证和复查比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