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销售第二十九条有效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追溯凭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