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宣传、培训、指导、推广,提升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