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规范生产、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