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对畜禽粪污进行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或者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建立布局合理的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网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进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