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资金和技术投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