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完善代表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交办、承办、督办、评价等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承办单位应当运用代表工作信息化系统开展办理工作,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信息化系统,实现数据共建共享。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