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完善代表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交办、承办、督办、评价等全流程数字化管理。承办单位应当运用代表工作信息化系统开展办理工作,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信息化系统,实现数据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