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便利。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