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