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的承办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