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八条有效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系统对办理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影响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评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