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系统对办理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影响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