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评价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相关机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