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九条有效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评价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相关机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