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做好与协办单位的协调工作,协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说明协办单位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