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密切联系代表,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安排接待。

承办单位办理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相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或者省军区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