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提问题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二)所提问题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在计划期限内解决,并将解决问题的期限及方案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四)所提问题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