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工作程序,强化办理工作考核,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