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需要调整承办单位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说明意见和理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