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九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分别将确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承办单位及时告知代表,并抄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