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检查督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