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