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八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收到的,应当自大会闭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交办;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收到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