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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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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七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具体分办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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