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七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具体分办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