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

(三)建立常态化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巡查管理机制;

(四)组织应对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根据建成年代、承重结构类型制定改造、修缮等指导意见,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

(六)组织推广新技术,应用科技手段加强房屋安全动态监测;

(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