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开展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开展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性问题排查整治,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指导用作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五)发展改革或者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其他教育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作医疗场所及涉疫医疗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场站内用作运输经营及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作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和设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二)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艺术职业院校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三)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用作公共体育设施、体育职业院校和各级体校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指导督促用作商贸企业经营活动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六)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八)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作影院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九)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