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