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履行,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