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租、使用危险房屋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