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