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周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影响评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