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