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委托;逾期仍不委托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