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幕墙设计工作年限届满后继续使用未进行安全性鉴定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